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湘政办明电〔2014〕8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在湘各普通高校:

为充分激发青年(指16-45周岁人群,以下简称青年)创业就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和《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全省各类企业应积极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从2014年起实行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对符合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参保率和缴费率均达90%以上的企业,吸纳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新参保(含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中小微企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率可从12%起步,非中小微企业单位可从14%起步,每年增加1%,逐年过渡到统一费率20%,费率调整不针对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率部分。对其中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1号)规定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延长至2015年年底。对小微型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60%补贴。科技型小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具体操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城乡基层多形式就业。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工资激励制度。启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岗位就业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优惠政策,年内出台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对高校毕业生到我省武陵山、罗霄山连片特困地区从事专业技术性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免予职称外语考试或给予外语成绩降低10分的照顾。市级以下机关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空岗补员时,安排不低于15%比例定向招录(聘)基层服务项目期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自主创业。2014年至2017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补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鼓励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自主创业。

1、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和创业孵化服务。我省普通高校要普遍开设创业课程作为在校生必修课。从2014年起,将在湘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纳入创业培训范畴,并给予一次创业培训补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协同编制创业培训计划,使每一位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获得创业培训机会。鼓励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并择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各地要按规定充分利用关停企业场地,依托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区等开展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全省每年重点扶持30个青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择优选拔青年创业导师,分别组建省级创业专家服务团和创业培训讲师团,加强对创业孵化及培训服务指导。

2、鼓励支持网络创业。从2014年起,将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纳入扶持范畴。对在《湖南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3-2020)》范畴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取得电子营业执照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 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各地应积极开展符合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需求的职业培训,鼓励青年创办网络企业对新招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落实税费减免及金融扶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工商登记环节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环节对青年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现行政策规定落实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按现行政策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金融支持环节,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支持青年创业,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贷款反担保难问题。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资金的投入支持青年创业就业。青年在创业地按规定个人申请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 据实给予全额贴息。

四、加强高校公共就业服务。高校要采取措施积极开展校企对接、组织校园招聘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税务、工商、公安、团委、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深入高校开展服务进校园活动,从政策、资金、业务等方面支持高校开展就业促进活动,整合各方力量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共同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与信息共享工作。

五、推动大学生提升职业能力。积极推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机制,鼓励高校充分利用本土优质企业资源推动高校就业指导精品课程建设,提高本土企业知名度、提升大学生职业能力,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行业主管等部门给予相应支持。各高校要切实组织好在校大学生的专业实习和就业准备,鼓励校企合作开展实习、实训。各地要积极实施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完善就业见习,妥善安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要结合当地产业需求进一步开发就业见习基地、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见习质量。就业见习取消对高校毕业生户籍限制,见习基地应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六、强化就业服务和就业帮扶。各地区要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畴,力争使每个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服务衔接。高校毕业生到小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市、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各地各部门要将城乡低保家庭、纯农户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孤儿、残疾人中的高校毕业生等作为重点对象,实施针对性就业帮扶。机关事业单位要优先招录上述重点对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岗位招聘人员时要拿出5-10%比例择优招聘上述重点对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以上重点对象要优先推荐岗位、优先安排见习培训、优先提供创业服务,对上述重点对象中确实难以就业的可给予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并重点帮助其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市场就业。

七、强化信息公开共享。全面推行国有企业分级分类公开招聘和岗位信息的公开发布制度(涉密等特殊岗位除外)。央企湖南分公司自行组织招聘以及省属、地方各级国有企业组织招聘时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应同时通过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并对拟聘人员予以公示。增强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透明度。教育部门要在每年8月底前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移交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税务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工商注册登记及享受税费减免信息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享。统计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调查就业率及就业质量情况反馈教育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发布当地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需求情况及趋势分析。省内各高校自2014年起要建立本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发布制度。

八、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及2013年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要求,制定“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细化措施、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确保落实。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扶持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协调机制、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教育部门要推动健全高校教育的就业反馈和引导机制,把就业率、就业质量和创业情况作为高校办学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发改部门要结合产业转型升级积极促进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行业发展,并积极推动国有企业落实社会责任吸纳各类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新闻媒体要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团委、科技等部门协作、充分发挥本地主流媒体作用,进一步加大创业就业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舆论氛围。

留学回湘及来湘就业创业的青年符合条件的亦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凡享受本通知各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均须在就业创业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实名制登记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同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日